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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不应当视为无罪/朱家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58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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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不应当视为无罪

朱家佑


从目前的传媒报道及司法实践看,实施了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侦查阶段一旦被认定行为时有精神病,就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精神病人“犯法无罪”是社会上通行的观点,由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无罪释放”也是惯常作法。这种认识和作法既不合法,又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移送起诉。
一、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无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限、犯罪与刑事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1、关于“罪”与“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规定,犯罪是侵害社会正当秩序和权利的行为,其显著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该特征由刑法分则描述与规定的,刑法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特征、处罚尺度和标准皆有规定。因此,任何人,不管其性别男女、年龄大小,是正常人拟或是精神病人,触犯了这些规定,都应当认定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行为后不认为是犯罪的唯一例外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即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的这些规定为正确区分犯罪和无罪划定了明确的界线。
2、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
为避免行为人再次犯罪、惩罚肇事者和警示他人,刑法规定了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处罚。但是,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应然的,实际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不要判处刑罚,尚有其他考量。因此,犯罪通常与刑事责任相联系,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后必然有实际的刑事责任承担。
基于设定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行为人再次犯罪,刑法对那些适用刑罚无法达到该目的的犯罪行为人,不要求其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除此之外,对精神病人等特殊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也作了特别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人,无论其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还是精神病人,刑法只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予刑事处罚,并未排除其构成犯罪。故此,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不应当认为其“有病无罪”,更不应当将其简单地一放了之。
二、对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起诉
实践中,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案件,有条件的将行为人移送强制医疗,更多的是由公安机关径自“无罪释放”,而不移送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加害行为人不能得到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的审判和惩罚,被害人在心理上得不到慰籍;将行为人放任到社会,将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险。并且,这种作法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在这一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清犯罪事实,收集提取指控犯罪的证据。侦查阶段所谓的“犯罪事实”是指,由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原因为了何目的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由检察院审查后最终由法院判定的。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只是程序上的认定,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没有终局的确认权。因此,公安机关只要在实体上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的各要点,在程序上就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使公安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也应移送。
三、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不应由控方提出
实践中,常常发生公安机关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事例。但是,精神病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应当由辩方提出,而不应由作为刑事诉讼控诉一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尤其不应当由公安机关提出,理由有三:
其一,尽管刑事诉讼法有鉴定及侦查中撤销案件的规定。但侦查过程中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即案件事实,而根据上述案件事实构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属于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撤销案件则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不应当主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申请司法鉴定,也不应在鉴定确认为精神病后撤销案件。
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存在于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因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公安机关没有查证的义务。
其三,只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基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才可以请专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并分别由检察院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由法院做出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此外,作为刑事诉讼中控诉一方检察院,不仅不应主动提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在辩方提出“精神病”的辩护理由时,也只有解释和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心健康的责任。这种理解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存在一致之处,美国部分州在诉讼中只要有人提出被告人有精神病,政府便负有证明其健康的责任(也有一些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把证明被告有病的责任加在被告人一方)。
四、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的处理
根据以上理解,对于任何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正常程序在侦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应当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向法院提出。
检察院依据被告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可以延请专家对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以及审判阶段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和鉴定。经鉴定,如果被告人在触犯刑法时确实患有不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交由专门的精神病院比如安康医院强制治疗。检察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解释、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证实危害行为人确有精神病时,应当判决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基于其精神状况免予刑事处罚,交专门的精神病院比如安康医院强制治疗。
凡因触犯刑法而收治于安康医院或者其他精神医疗场所的精神病人,应当实行免费治疗。检察院、法院、精神病鉴定机构三方应当协调设立专责小组,对该场所收治的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及精神状态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定某精神病人确实痊愈、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方可准许其回归社会。
在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对于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根据情况将其收押于惩教署下设的一个高度设防的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精神失常的刑事罪犯及危险凶暴的囚犯,均在这中心接受精神治疗。并且,该中心有精神病专家适时到访,为法庭评估犯人的精神状况。在澳门地区,倘若犯罪嫌疑人被证实精神有问题,法官会依据其精神失常状态及所犯事实的严重性,命令将其收治于康复场所、治疗场所,其所处状态同样是失去自由,其境况不比监狱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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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7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维护自治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要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体学习。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办公厅向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要遵守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了解和研究自治区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闭会期间按各有侧重的分工,参加常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视察活动要轻车简从。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不牟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收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7日

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8]9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附件: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调整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1 25010019 其他盐 13 17
2 25010020 纯氯化钠 13 17
3 25020000 未焙烧的黄铁矿 13 17
4 25030000 硫磺,但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除外 13 17
5 25041010 鳞片状天然石墨 13 17
6 25041091 球化石墨 13 17
7 25041099 粉末状天然石墨 13 17
8 25049000 其他天然石墨 13 17
9 25051000 硅砂及石英砂,不论是否着色 13 17
10 25059000 其他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 13 17
11 25061000 石英 13 17
12 25062000 石英岩,不论是否切割成矩形板、块 13 17
13 25070010 不论是否煅烧的高岭土 13 17
14 25070090 不论是否煅烧的类似土 13 17
15 25081000 膨润土,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6 25083000 耐火粘土,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7 25084000 其他粘土,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8 25085000 红柱石,蓝晶石及硅线石,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9 25086000 富铝红柱石 13 17
20 25087000 火泥及第纳斯土 13 17
21 25090000 白垩 13 17
22 25101010 未碾磨磷灰石 13 17
23 2510109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13 17
24 25102010 已碾磨磷灰石 13 17
25 2510209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13 17
26 25111000 天然硫酸钡(重晶石) 13 17
27 25112000 天然碳酸钡(毒重石),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28 25241000 青石棉 13 17
29 25249010 其他长纤维石棉 13 17
30 25249090 其他石棉 13 17
31 25251000 原状云母及劈开的云母片 13 17
32 25252000 云母粉 13 17
33 25253000 云母废料 13 17
34 25261010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天然冻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切割成矩形板块 13 17
35 25261020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滑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切割成矩形板块 13 17
36 2528100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37 25289000 硼酸盐(硼砂除外),不论是否煅烧;天然粗硼酸,含硼酸干重不超85% 13 17
38 25291000 长石 13 17
39 25292100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13 17
40 25292200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13 17
41 25293000 白榴石;霞石及霞石正长岩 13 17
42 25301010 未膨胀的绿泥石 13 17
43 25301020 未膨胀的蛭石及珍珠岩 13 17
44 25302000 硫镁矾矿及泻盐矿(天然硫酸镁) 13 17
45 25309010 矿物性药材 13 17
46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13 17
47 25309091 硅灰石 13 17
48 25309099 其他矿产品 13 17
49 26011110 平均粒径小于0.8毫米的未煅烧铁矿砂及其精矿;但焙烧黄铁矿除外 13 17
50 26011120 平均粒径不小于0.8毫米,但不大于6.3毫米的未煅烧铁矿砂及其精矿;但焙烧黄铁矿除外 13 17
51 26011190 平均粒径大于6.3毫米的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但焙烧黄铁矿除外 13 17
52 26011200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53 26012000 焙烧黄铁矿 13 17
54 2602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包括以干重计含锰量在20%及以上的锰铁砂及其精矿 13 17
55 ex 26030000 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56 ex 2604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57 ex 26050000 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58 2606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59 ex 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60 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1 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2 261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3 2611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4 26121000 铀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5 26122000 钍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6 26131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7 26139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8 2614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9 26151000 锆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0 26159010 水合钽铌原料(钽铌富集物) 13 17
71 26159090 其他铌钽钒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2 26161000 银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3 ex 26169000 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不含黄金矿砂) 13 17
74 ex 26171090 其他锑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75 26179010 朱砂(辰砂) 13 17
76 26179090 其他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7 27011100 未制成型的无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78 27011210 未制成型的炼焦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79 27011290 未制成型的其他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80 27011900 未制成型的其他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81 27021000 褐煤 13 17
82 2703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不论是否成型 13 17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